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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販賣毒品刑法、運輸毒品定義、一級毒品罰則,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新修正條文及大法官會議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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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販賣毒品刑法、運輸毒品定義、一級毒品罰則,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新修正條文及大法官會議解釋。 壹、各種名詞的定義: 一、運輸及販賣毒品刑責:

除了判刑之外為什麼還要沒收我的錢?刑法沒收犯罪所得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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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判刑之外為什麼還要沒收我的錢?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制度介紹

吸毒被抓不用關?什麼是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?如何提出聲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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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毒被抓不用關?什麼是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?如何提出聲請? 千萬不要吸毒! 但是如果一時迷惘,違法吸毒怎麼辦? 被警察抓到,能不能不要被起訴、不要去觀察勒戒? 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

運輸毒品無罪案例,判無罪的理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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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,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或共犯之自白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,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;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,縱屬不能成立,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,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,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,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,根據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之證據法則,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。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: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明之方法。因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、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  運輸毒品無罪案例  運輸毒品無罪案例   裁判字號: 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20號 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  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 主 文 OOO無罪。    理 由 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OOO前於民國97年間,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次、7月2次、1年6月5次、10月1次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,於103年2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,嗣於104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,假釋未經撤銷,徒刑視為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竟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,於109年1月8日至同年1月31日17時10分間之某時許,在屏東某郵局寄信予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...

吸毒被抓關多久?可以不被關嗎?什麼是附戒癮治療緩處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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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萬不要吸毒! 但是如果一時迷惘,違法吸毒怎麼辦?被警察抓到,要關多久? 一、 可以把吸毒的人抓去關嗎? 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: ( 一 ) 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 ( 毒品條例§ 10) :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( 二 ) 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 ( 毒品條例§ 11-1) : 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,不得擅自持有。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 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 二、吸食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有沒有可能不被判刑也不需要觀察勒戒呢: ( 一 )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可以在查獲前先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: 犯第十條之罪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( 毒品條例§ §21 Ⅰ ) 。 ( 二 ) 如果已經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則可不起訴處分 :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但以一次為限 ( 毒品條例 §21 Ⅱ ) 。 查獲前先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三、什麼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: ( 一 ) 觀察勒戒—期間不得逾二月。 犯第十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( 毒品條例§ §20 Ⅰ ) 。 ( 二 ) 強制戒治—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    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;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三年...

吸毒販毒會被判多久_毒品違法態樣與處罰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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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政府在108年加重了處罰規定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修訂版   重要修正項目:   1. 將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  2.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,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,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  3. 持有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。   4. 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始減輕其刑。  5. 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,且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其刑。  6. 放寬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。 二、詳細 違法態樣與處罰規定:   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        分類           行為態樣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一所列項目) 第二級毒品 罌粟、古柯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配西汀、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所列項目) MDMA 第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、異戊巴比妥、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三所列項目) K 它命 第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、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所列項目)       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施用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