吸毒被抓關多久?可以不被關嗎?什麼是附戒癮治療緩處分?
千萬不要吸毒!
但是如果一時迷惘,違法吸毒怎麼辦?被警察抓到,要關多久?
一、可以把吸毒的人抓去關嗎?
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:
(一)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(毒品條例§10):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二)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(毒品條例§11-1):
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,不得擅自持有。
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
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
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 |
二、吸食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有沒有可能不被判刑也不需要觀察勒戒呢:
(一)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可以在查獲前先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:
犯第十條之罪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(毒品條例§§21Ⅰ)。
(二) 如果已經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則可不起訴處分:
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但以一次為限(毒品條例§21Ⅱ)。
三、什麼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:
(一) 觀察勒戒—期間不得逾二月。
犯第十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二月(毒品條例§§20Ⅰ)。
(二) 強制戒治—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;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,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(毒品條例§20Ⅱ)。
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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