吸食毒品被查獲會面臨什麼問題?處理程序為何?
壹、吸食海洛因、嗎啡、安非他命、大麻等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遭到第一次查獲,在法律程序上會如何處理:
一、處理程序:
(一)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:
(二)未成年人:
少年法院裁定觀察、勒戒,期間不得逾二月。
(三)如果在被查獲之前,可以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處理。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:
貳、吸食海洛因、嗎啡、安非他命、大麻等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第二次查獲會在法律程序上有不同處理方式:
一、處理程序:
(一) 三年內再犯:
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。
(二) 三年後再犯:
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觀察是否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。
未成年人:少年法院裁定觀察、勒戒,期間不得逾二月。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:
參、吸食K他命、FM2、一粒眠、蝴蝶片或佐沛眠等毒品被查獲:
一、處理程序:
1.成年人: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
2.未成年人: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、第2項處理。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-1條:
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,不得擅自持有。
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
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
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、內容、時機、時數、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、行政院衛生署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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