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敢酒駕?五年三振條款?已經不限於五年內
不要再酒駕了,五年三振條款已成過去。
最新函釋:
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(含)以上者(不限於五年內),就不給易科罰金。
檢察官若認情況特殊而要給你易科罰金,還必須上呈檢察長複核!
一、酒駕判刑易科罰金之三振條款:
(一)法院判決主文雖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,並諭知得易科罰金,然而執行檢察官依法仍有審酌是否易科罰金之權責。
(二)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依據:
1.早期五年三振條款:
臺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之研議結果:
「受刑人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,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,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:
1.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(如:薑母鴨、麻油雞、燒酒雞),而無飲酒之行為。
2.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.55mg/L,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。
3.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。
4.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。
5.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」。
2.近年更為嚴格之函釋依據:
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2月23日檢執甲字第1110001735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後,以111年4月1日檢執甲字第11100047190號函令各級檢察署遵照辦理:
「酒駕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審酌是否屬刑法第41條第1但書規定『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』之情形,而不准易科罰金:
1.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(含)以上者。
2.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,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。
3.綜合卷證,依個案情節(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),其他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」、
「酒駕案件受刑人具有上開說明⒈之情形,而經考量個案情況,准予易科罰金者,應送請該署檢察長複核以資慎重」。
所以喝酒千萬不要開車、開車千萬不要喝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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