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敢酒駕?五年三振條款?已經不限於五年內

不要再酒駕了,五年三振條款已成過去。

最新函釋:

駕犯罪經查獲三犯(含)以上者(不限於五年內),就不給易科罰金。

檢察官若認情況特殊而要給你易科罰金,還必須上呈檢察長複核!


一、酒駕判刑易科罰金之三振條款

()法院判決主文雖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,並諭知得易科罰金,然而執行檢察官依法仍有審酌是否易科罰金之權責。

()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依據:

1.早期五年三振條款:

臺灣高等檢察署1026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之研議結果:

受刑人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之罪者,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,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:

1.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精之食物(如:薑母鴨、麻油雞、燒雞),而無飲之行為。

2.吐氣精濃度低於0.55mg/L,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。

3.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。

4.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戒癮治療

5.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」。

2.近年更為嚴格之函釋依據:

臺灣高等檢察署111223檢執甲字第11100017350號函報法務部准予備查後,以11141日檢執甲字第11100047190號函令各級檢察署遵照辦理:

駕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審酌是否屬刑法第41條第1但書規定『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』之情形,而不准易科罰金:

1.駕犯罪經查獲三犯(含)以上者

2.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,並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。

3.綜合卷證,依個案情節(例如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事實),其他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」、

駕案件受刑人具有上開說明⒈之情形,而經考量個案情況,准予易科罰金者,應送請該署檢察長複核以資慎重」。


所以喝酒千萬不要開車、開車千萬不要喝酒

酒駕三振條款不限五年內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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