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你有利的證人,檢察官卻沒有傳喚怎麼辦?

可以依據下列規定,聲請傳喚或聲請再議:


1.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、第176條之1、第178條第1項:

「傳喚證人,應用傳票」、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問何人,於他人之案件,有為證人之義務」、「證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拘提之;再傳不到者,亦同」。

2.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、第64條:

「證人傳票中待證之事由一欄,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,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,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見真實之旨」、「證人必須到場親自陳述,雖有不得已情形,亦須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訊問,其僅以書面代陳述者,不得作為證據採用,但應注意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。又證人委託他人代表受訊,既非親歷之人,亦不得視為合法證言」。

3.凡此法令及行政命令,均在律定證人應作證之義務及其傳喚到庭之程序,俾利查明事實嚇阻犯罪。

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吸毒被抓關多久?可以不被關嗎?什麼是附戒癮治療緩處分?

運輸毒品無罪案例,判無罪的理由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