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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毒被抓關多久?可以不被關嗎?什麼是附戒癮治療緩處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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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萬不要吸毒! 但是如果一時迷惘,違法吸毒怎麼辦?被警察抓到,要關多久? 一、 可以把吸毒的人抓去關嗎? 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: ( 一 ) 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 ( 毒品條例§ 10) :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( 二 ) 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 ( 毒品條例§ 11-1) : 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,不得擅自持有。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 吸食各級毒品被查獲的處罰規定 二、吸食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有沒有可能不被判刑也不需要觀察勒戒呢: ( 一 )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,可以在查獲前先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: 犯第十條之罪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( 毒品條例§ §21 Ⅰ ) 。 ( 二 ) 如果已經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則可不起訴處分 :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但以一次為限 ( 毒品條例 §21 Ⅱ ) 。 查獲前先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三、什麼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: ( 一 ) 觀察勒戒—期間不得逾二月。 犯第十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( 毒品條例§ §20 Ⅰ ) 。 ( 二 ) 強制戒治—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    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;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三年...

吸毒販毒會被判多久_毒品違法態樣與處罰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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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政府在108年加重了處罰規定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修訂版   重要修正項目:   1. 將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  2.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,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,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  3. 持有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。   4. 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始減輕其刑。  5. 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,且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其刑。  6. 放寬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。 二、詳細 違法態樣與處罰規定:   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        分類           行為態樣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一所列項目) 第二級毒品 罌粟、古柯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配西汀、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所列項目) MDMA 第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、異戊巴比妥、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三所列項目) K 它命 第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、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(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所列項目)       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施用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...

吸食毒品被查獲會面臨什麼問題?處理程序為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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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壹、吸食海洛因、嗎啡、安非他命、大麻等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遭到第一次查獲,在法律程序上會如何處理: 一、處理程序: ( 一 ) 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 : ( 二 ) 未成年人:    少年法院裁定觀察、勒戒,期間不得逾二月。 ( 三 ) 如果在被查獲之前,可以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處理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: 貳、吸食海洛因、嗎啡、安非他命、大麻等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第二次查獲會在法律程序上有不同處理方式: 一、處理程序: ( 一 ) 三年內再犯 : 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。 ( 二 ) 三年後再犯 : 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觀察是否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。 未成年人:少年法院裁定觀察、勒戒,期間不得逾二月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: 參、吸食 K 他命、 FM2 、一粒眠、蝴蝶片或佐沛眠等毒品被查獲: 一、處理程序: 1.成年人: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 2.未成年人: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處理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-1 條: 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,不得擅自持有。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、內容、時機、時數、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、行政院衛生署定之。 吸食毒品被查獲會面臨什麼問題?處理程序為何?